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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量:4838

各有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吸纳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基层创新创业,现就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新城区企业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基层就业生活补贴:

1、就业单位是在新城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并在武政规〔2015〕8号生效以后(2015年8月22日),经市、区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

2、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

3、基层就业生活补贴只限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二、补贴标准

普通高校一本院校(以教育部2014年公布的“全国一本大学排名”为准)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每年2万元的标准,补贴两年;其他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每年1万元的标准,补贴两年。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市毕办签章派往新城区的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人所在就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就业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新城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五险)明细;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在每年8月2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审核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在所在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部门。

(三)资金拨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公示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所需经费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区财政支付后,市财政对区财政进行清算。

五、工作要求

各新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资金的审核主体,应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每年10月25日前,各有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2016年12月1日

 

附件1:

               武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毕业院校

学历

专  业

 

 

 

 

 

本人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

 注册地址

 

就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电话 联系人

 

基层就业生活

补贴金额(万元)

 

 

 

开户行全称

 

银行账号

 

 

 

就业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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